吕淮波律师亲办案例
去伪存真定铁案
来源:吕淮波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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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群力金属制品厂诉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案(吕淮波代理税务局)

(一)基本案情:

2002年3月税务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对华强厂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厂存在偷税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据此税务稽查局于2002年4月16日对华强厂作出合国税稽字[2002]F40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令华强厂补缴税款63612.88元外,另对华强厂的偷税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分别处以31806.44元和1500元的罚款。华强厂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于2002年6月21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华强厂仍不服,于2002年7月12日以税务稽查局为被告向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于2002年12月8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

1、本案是一起合肥地区少见的企业因不服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案件的审理引起相关媒体的关注,予以跟踪报道。

2、本案涉及如下争议问题:(1)纳税义务人被税务机关核定为“定期定额纳税”是否就等同于“包税”,“包税”是否有法定的依据?(2)在纳税义务人对取得的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能否以其制作的“分类帐”、“销售汇总”、“工资表”等财务帐册反映的相关数据认定纳税义务人的销售收入,并据此认定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额?(3)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其关联企业的产品,纳税义务人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4)如何正确认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上述争议问题系税务稽查中常会遇到的难题,也是律师代理此类诉讼中常会遇到的需要慎重回答的问题。吕淮波在为税务稽查局的代理活动中,运用税法规定和税务知识全面、准确地回答了这些问题,主要代理意见均为一二审法院采纳。本案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和解决对税务稽查活动、审判实践和律师代理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判决结果: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华强厂的起诉,维持税务稽查局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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